工程训练中心的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全体实训工作人员和学生以及国有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维护中心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为了提高中心人员安全意识,熟悉掌握各类安全办法,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相关安全措施。
第一章防火
第一条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易燃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防火规则。
第二条室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禁火标志牌。
第三条工程训练中心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置于伸手易于取到的地方,指定专门负责人,妥善保管。工程训练中心管理人员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四条工程训练中心管理人员要经常维护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发现可能引起火灾、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处理,严禁冒险运行。
第五条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时,要有专人现场管理,用完立即切断电源,严禁非正常工作用电。
第六条电源、电闸下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防止电源打火引起火灾,出现问题及时关掉电源,不得私自乱接(拉)电线,超负荷用电。
第七条对可燃废物,如油棉纱、油抹布等立即清除,易燃烧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放置于安全处,不得乱扔乱倒,不准储藏于工程训练中心中备用,也不准放置于走廊与通道中,确保楼道畅通无阻。
第二章防爆
第八条防止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散失在室内空气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当大量使用可燃性气体时,应严禁使用明火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
第九条易爆品要设专人、定点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要建立相应的易爆品使用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易爆品室内要保持干净整洁、通风,严禁放置其它物品。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离开工程训练中心时,要对易爆品的状态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三条易爆品要按照需求量购买,尽量减少库存。
第三章防盗
第十四条工程训练中心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精密或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工程训练中心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锁好门窗。
第十七条防盗报警系统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贵重材料应放于保险柜中存放。
第四章保密
第十九条中心要严格执行学校保密制度,增强保密意识。
第二十条未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能擅自允许校外人员进入实训室进行参观。
第二十一条对校外参观人员,未经允许工程训练中心人员要提醒其不得摄像和拍照。